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发布者: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2-09-16浏览次数:60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江苏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发〔2005〕21号)以及《江苏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牢固确立“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学生工作干部的责任意识,形成学生工作系统的问责和监督体系,根据上级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全校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包括校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全体人员、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分团委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等。

二、问责范围

学生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工作中未尽到责任而出现的各类事故为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分A、B、C三级,A级为重大责任事故,B级为较大责任事故,C为一般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认定范围见《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问责标准》(附件1)。

三、问责程序

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登记表》(附件2),报学生工作处(部)或团委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在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时,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诉意见。

四、问责处理

对被问责的学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1.C级事故在学院和职能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2.B级事故在全校范围内发文通报批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其中班主任和兼职辅导员按30%扣发。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3.A级事故在全校范围发文通报批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并建议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二个月的岗位津贴(含基础与绩效),其中班主任和兼职辅导员按30%扣发。年度考核只能在基本合格以下。责任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称。

 

附件:1.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问责标准         

 


附件1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问责标准

 

   序号

问责对象

1

学生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如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或劝阻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A或B

学工人员

2

在学生综合测评、党员发展、各种评奖评优、帮困助学、学生处理等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

A或B

学工人员

3

在学生综合测评、党员发展、各种评奖评优、帮困助学、学生处理等工作中,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学工人员

4

学生出现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学工人员

5

学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二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二周内未跟学生交谈的。

C

班主任

6

学生因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被学籍处理,自学籍处理发文起二周内未与家长联系的。

C

班主任

7

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处分情况未通知学生本人;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以上未告知家长,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C

班主任

8

对学生情况不熟悉不了解,或未按规定找学生谈话、下宿舍的。

C

班主任

9

学生旷课累计在8学时以上,未找学生谈话或未与学生家长联系的。

C

班主任

10

漏报、错报和迟报毕业生生源等学生工作材料,或不能做好学生工作资料收集整理,或学生归档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学工人员

11

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未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学生宿舍发生重大失窃、火灾等,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班主任

辅导员

12

重大节假日或放暑、寒假前,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安全防范教育,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班主任

13

学生发生打架、离校出走或失踪、自杀自残自虐等事件和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学工人员

14

学生急病、重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性疾病,未及时上报和组织救治或隐瞒不报的。

B或C

学工人员

15

学生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班主任

16

不能及时完成学校和院系布置的学生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B或C

学工人员